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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 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
具體規定:
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并存于注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如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對于填寫內容確保真實,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300000元及監禁2年。
“須登記人士”,即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及“須登記法律實體” 例如: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并為該公司的股東的某公司。
確定重要控制人身份
只需符合以上五個條件中的
其中一項即可
1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2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3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4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5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找一個地方備存登記冊。登記冊可備存于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香港的任何地方。
如登記冊的備存地點為公司注冊辦事處以外的地方,請于首次備存該登記冊在有關地方后的15 日內,交付指明表格 NR2 以申報該備存地點。
確定公司是否有任何重要控制人;如有的話,采取合理步驟以識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向任何相信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或向任何相信知道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的身分的人士,發出通知;
編制登記冊(就登記冊的內容)
更新
登記冊資料
識別
重要控制人
儲存
重要控制人
登記冊
把詳情
記入登記冊
向重要控制人及其他人士發出通知
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被處第 4 級罰款(即 25,000 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被處罰款 700 元。對于填寫內容確保真實,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300000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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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審
所有在香港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必須按照公司法例,每年更新商業登記以及坐新年度的周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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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政策
建立公司名字登記信息,隨時提供注冊署工作人員上門檢查監督。
掛水牌
掛水牌是指在香港本地要有實體經營的公司,有實體的地址并掛有公司水牌。
公司變更
香港公司可以做公司名字,董事股東,增資,注銷等變更。